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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与电商经营者合规监管

史平辉 贸促商法 2019-04-12



导读

20188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电子商务法》,该法自201911日起施行。《电子商务法》在回应消费者关切、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电商经营者合规监管方面,制定了具体举措和法律责任,对保障我国电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作为电商大国,《电子商务法》的制定和实施将进一步提高中国电商行业在国际的影响力和规则话语权。

适用范围

在适用范围方面,《电子商务法》第九条首次理清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概念,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据此规定,《电子商务法》的使用对象既包括淘宝等电商平台经营者和入住平台的商家,同时还包括通过自建网站销售商品的企业和微商等经营者。

电子商务活动与电子商务经营者

该法第五条对电子商务活动提出了原则性的监管要求,即: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秉承该原则,《电子商务法》在如下方面对经营者提出了明确要求,电商企业应予以关注并加强合规建设。

首先,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在《电子商务法》实施前,个人商家在电商平台占据相当比例。个人商家在提供多样化的产品和服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存在监管困难和消费者权益无法得到有力保障的风险。此次《电子商务法》明确要求,除了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产品,以及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外,电子商务经营者均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但实践中就“零星小额交易活动”尚未有统一认识和标准,有待相关配套规定进一步明确。

第二,依法纳税。为了培育新业态和互联网经济,长期以来电商行业都在享受着宽松的税收政策红利,但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形成电商与实体经营者同台竞技的公平环境。为了实现线上线下享有平等的税收政策,《电子商务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据此,不管是电商平台,还是电商商户或者微商,都负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同时,《电子商务法》还规定了电商平台的纳税协助义务,即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纳税信息,并提示商户办理税务登记。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纳税虽然短期内会增加经营成本,但从长远来看,有利于实现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禁止刷单和默认搭售。针对消费者普遍诟病的刷好评、删差评等行为,以及商家卖机票默认搭售保险等霸王条款,《电子商务法》明令禁止,并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以默认搭售为例,如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规定默认搭售商品或服务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子商务平台

尽管《电子商务法》既适用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也适用于商户,但《电子商务法》特别强调了电子商务平台的义务和责任。

首先,商户身份核验义务。《电子商务法》要求平台经营者对入住其平台的商家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并定期核验更新;如有违反,平台将面临罚款等行政责任。

第二,商户信息报送义务。《电子商务法》要求平台经营者按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商户身份信息和纳税信息,协助商户办理税务登记。可以预见,因平台掌握了商户在线交易的全部记录,平台报送的纳税信息将成为税收征管的重要依据。

第三,违规情形报告义务。根据《电子商务法》,如平台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不符合安全要求和环保要求的,则平台有义务采取处置措施,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连带责任。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五条规定,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就《电子商务法》附加于电商平台的前述义务,实务界存在不同声音。有人认为,国内电商平台高度集中和垄断,理应对其商户承担更多的监管和保证责任。但也有人认为,《电子商务法》使电商平台承担了部分原本属于行政执法的职能,加重了平台责任,使电商平台有被管道化的趋势。笔者认为,可就电商监管设置一个过渡期,以实现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监管的有序过渡;过渡期内由平台承担部分监管职责,过渡期后让平台回归其服务本色。

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救济,《电子商务法》规定平台在收到知识权利人侵权通知后有义务采取删除等措施。对权利人而言,该规定相当于为权利人提供了一种“临时禁令”。与诉讼或仲裁过程中的行为保全救济相比,这种“临时禁令”无论是时间上还是成本上更容易取得,且平台迫于连带责任的威慑,也会“宁错勿纵”地采取删除等措施。但如果该“临时禁令”被相关市场主体滥用于自己的竞争对手身上,则可能产生不正当竞争问题。而且部分知识产权侵权与否的认定远非电商平台能够胜任,不分青红皂白地采取删除等措施并不能实现保护知识产权的初衷。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担保制度,提高恶意申请“临时禁令”的违法成本。


总结

总体而言,《电子商务法》是一部电商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话题给予了积极回应;同时,《电子商务法》也是一部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监管法,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提出了明确的合规要求。我们建议广大电商企业务必加强合规建设。此外,我们也建议立法机关结合实践适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配套措施,使《电子商务法》更适合电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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